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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来源:中国网络新闻报   作者:马秋武   日期:2013/4/29 18:39:43   阅读: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  王品峰 吴小妹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此规定作为新刑诉法修订的亮点之一,不仅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工作职责,同时明确规定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保障机制,对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今年以来,我院针对这一新变化,积极主动探索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以确保新刑诉法实施后能尽快适应、对接。

一、现阶段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捕后羁押必要性追踪审查力度不大,且大多为被动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应涉及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裁判的每个诉讼环节。从现状看,检察机关批捕、起诉部门对审结案件的后续追踪力度不够,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多出现在侦查阶段,由公安主动变更,且对公安机关变更理由的审查监督因缺乏相应具体的制度性保障而显得滞后和无力,往往是公安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变更强制措施后以口头等方式告知检察机关。

(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和标准不够明确。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否有羁押必要性应从哪些方面的内容去审查,且在达到何种标准以后可以变更强制措施这些方面,现阶段并无一个完整明确和统一的标准,因此现阶段便造成了相关部门不能积极准确开展审查工作而未对无继续羁押必要人员变更强制措施,或相关部门的自由裁量范围过大而变更不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涉案人员的两种极端情况。

(三)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不够规范和完善。由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还在试点和推进过程中,相应的规范程序还没有细化,因此各相关部门的审查工作衔接断层,捕后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开展未形成合力,大部分的审查工作都流于形式,缺乏有力制度保障和相应监督机制。

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继续开展的几点建议

(一)确立常规性审查制度。检察机关对处于侦查和审判阶段的案件,要做到全程跟踪不太现实,这就有必要确立常规性审查方式。可以推行逮捕原因释明制度和一案一表制度。即对决定逮捕的案件,由侦查监督部门填制《羁押必要性跟踪审查表》,详细列举决定逮捕的原因并进行必要的释明,同时,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详细注明逮捕条件变化因素,一案一表,随案移送。当原逮捕原因发生变化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时,侦查部门或审判机关只需加以选择性标注后,即可及时将该表和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相应的部门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将该表作相应填写后,仍随相关法律文书退回原移送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审判机关作出判决后,再返回审查起诉部门复核备案。该制度实施的关键是两项告知义务的确定:1当原逮捕原因发生变化,可能符合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条件时,相关机关或部门要承担及时告知并移送审查的义务。2原逮捕原因未发生变化或虽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逮捕条件时,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在合理的期间内告知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进一步的跟踪审查措施。

(二)明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和标准。为了便于审查程序启动的条件统一,增强审查工作的可操作性,应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如:案件事实、证据或者法律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可能再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积极退赃或者积极赔偿经济损失,有效控制损失,并得到被害方谅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并经查证属实,对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生活不能自理,其系唯一扶()养人的,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心悔过,可能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以下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其他不予羁押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情形的。此外,羁押必要性审查时,还应当对在押犯的平时表现、犯中表现和犯后表现进行全面考察。

(三)规范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捕后羁押必要性材料进行书面性审查的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听取被害方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羁押必要性组织进行公开听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书面审查和听证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这种方式为侦控机关(部门)和在押犯尤其是为在押犯提供了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有利于广泛地搜寻证据和发现事实,且能通过相互对质查明证据和事实的真伪,从而有助于负责审查的检察官作出理性的裁判。

(四)完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按照“承办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的审查逮捕程序,根据启动主体的不同进行具体细化:检察机关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回访发现的,应注重收集相关材料,及时审查后汇报研究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包括监管机关提出建议的,均应附相关材料,连同申请书一并报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应当在受理后五日内审查完成,作出是否改变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建议。如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改变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或提出建议方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如经审查认为符合改变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向案件所处诉讼环节的相关部门提出改变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建议,相关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机关。相关机关如不同意检察机关建议的,亦应在十日内通知检察机关,并附相关理由。对于侦查机关提出改变强制措施或者释放建议的,应制作《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建议书》,并附相关材料一并报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应当在受理后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如不同意的,应向侦查机关说明理由。

郧西先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  13872836238

中国网络新闻报采编员 马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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