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岭北职工医院的一位医生反应,自2005年-2015年在邯郸中煤一公司岭北职工医院工作十来年,单位未给缴纳社会保险,原来自己不懂法,不知道单位应该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后来因此2015年7月离职。
之后无数次找医院领导沟通,一直各种理由推脱,始终就没有拿出一个解决方案,像我这样情况的有一百多人未给缴纳社会保险,这是典型的懒政怠政,让员工跑断了腿,伤透了心。
出于无奈到邯郸市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工作人员说,这事不好处理,让去走劳动仲裁, 2015年10月在邯郸市人事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于2016年1月开仲裁庭审理,庭审间单位出具两份劳动合同,一份是与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自2006年5月1号至2013年12月31号,合同期限7年8个月,合同上有明显的改动(伪造合同),第二份合同标题是邯郸炜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合同是自2014年1月1号至2014年5月31号,合同期限是5个月,我自2005年起在中煤一公司岭北职工医院上班至2015年7月才离职,这十来年始终就没有离开岭北医院,不知道邯郸市炜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是哪路神仙,更没有和它签过劳动合同。
单位提出2006年至2013年有所谓的合同(后补签),是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应该给缴纳,但是过了仲裁时效,自2005年上班到2015年7月才离职,怎么就过了时效。
自2005年在中煤一公司岭北职工医院上班后并未给签订劳动合同,记得是2013年说要改制(但未改制成功),让全部临时工集体在一起签过一次合同,其中有一份是空白合同,没有单位方和相关信息,只让签自己的名字并按手印,大家对此提出质疑,人事科的同事说要给大家上保险,要是不签字就不让上班了,大家这才签了字并按手印。
到这时我才恍然大悟,我们所有的人被欺骗了,被套路了,当时签订了的空白合同,是中煤一公司岭北职工医院和邯郸市炜华劳务派遣公司恶意串通,伪造的劳动合同,在单位工作十来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天地良心,单位反咬一口说不是医院的员工,真是缺德,昧良心啊,真是让人心寒!
后来了解到医院为了改制,除了正式外还有一百多人临时工,怕出太多的补偿金,岭北医院和邯郸市炜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利益驱使下,医院法律顾问的指使下,知法犯法,恶意串通,在员工不知情,违背职工真实意愿下(欺诈),伪造了所谓的劳动合同,以备不时之需。
劳务派遣,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不应低于两年,这个合同就5个月,也是不合法的,医生是较固定和稳定的职业工种,显然是不适合劳务派遣,我是替代了谁,又辅助了谁?
我国《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有明确规定劳动者自入职30日内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签到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邯郸市人事劳动争议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主持下,开庭后双方同意调解协商解决。
庭后我是隔两天就去医院找院长沟通,催促此事,但是一直说忙,需要开会研究,汇报为由,一直推脱,期间也和劳动局的同志多次沟通,说你们自己协商解决,这一调解就是三、四年,始终没有解决。
通过劳动仲裁的还有几个同事,人家通过关系,找了相关部门领导,也可能是送礼了,在邯郸市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此事早已协商解决,得到了相应的赔偿,可我的事一拖再拖,始终没能解决,有一位同事是院领导司机,后来了解到,医院领导早已和相关部门领导沟通打了招呼,这事就是拖着不办。
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是明确的,单位知法犯法,可是去投诉了没有人受理,该监管的不监管,责任心、使命感那去了。这样大的单位,
现因中煤一公司岭北职工医院医院根据国家政策,需要改制,改制后不再隶属于中煤一公司,单位领导改口说不同意调解了,走法律程序,上法院诉讼,走完一审走二审,原先说同意调解,四年过去了,现在说不调解了,单位早干什么了,这太坑人,走诉讼可能又得一两年时间,改制后原单位不存在了,该去哪争取自己的养老保险,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像这样大的一个单位,知法违法,欺骗员工,不给职工缴纳保险,职工还需要几年时间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没有哪个部门人能管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