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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次提高盗窃罪门槛引发纵容犯罪担忧
来源:西部网   作者:姜坤   日期:2013/4/6 21:06:57   阅读:

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从今天起施行。其中引人关注的是,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再次提高,由原来的“500-2000元”提高到“1000-3000元”。同时,《解释》还规定了一些从重处罚的情形,比如在医院盗窃病人“救命钱”。

《解释》的发布,马上引来了法律界人士的热议,对于从重处罚的情形,业内人士好评不断,认为更加人性化;对于再次提高盗窃罪门槛,则有业内人士担忧会纵容犯罪。

门槛提高会不会纵容犯罪?

条文

《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解读

若偷一部手机:

以前可能够罪 今后可能只治安处罚

和1998年的规定相比,此次盗窃罪入罪门槛又有所提高。

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副教授、博士张淼认为,此次《解释》在1998年规定的基础上再次提高盗窃罪门槛,应该是考虑到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在立法上做出的与时俱进之选。对于经济相对发展较快的地区来说,入罪门槛上的提高并不明显,但在“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上有如此大的跨越,主要还是考虑到一种平衡,减少重刑犯的数量。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担忧,入罪标准的大幅提高可能会纵容犯罪。“按照《解释》,不到3万元就只能是数额较大,对于很多盗窃分子来说,他们将得到轻判。”南京栖霞法院刑事庭庭长李忻表示,盗窃犯罪是和老百姓最息息相关,也是他们最痛恨的犯罪。有时候虽然受到的损失不大,但对老百姓的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一些公安干警也表示,盗窃罪入罪门槛的提高,一些案值很低的盗窃犯罪将很难处理。

“以前偷一部手机可能就够罪了,新《解释》出台,就只能对小偷进行治安处罚,这无疑降低了他们的犯罪成本。”一位基层民警坦言。

现代快报 (微博)记者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获悉,因为《解释》刚刚发布,江苏的细化标准还有待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共同协商研究后再出台。

偷“救命钱”从重处罚更人性化

[条文]

《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解读】

民警称偷救命钱是“没天良”

在医院偷“救命钱”一直是老百姓和基层执法人员最为痛恨的行为。“我们把这种行为叫做没有天良。”一位基层民警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他很清楚地记得此前的一个案例。一个小偷潜入南京某医院病房,盗窃住院病人的手机,一个晚上就偷了十几部。其中一位病人平时没人照顾,家里人特意给他一个手机,让他有什么事情就和家人联系。结果,因为手机被盗,这位病人突然发病,医院花了很长时间才联系到其家人,差点延误诊治。“后来,我们抓到了那个小偷,可因为无法认定更多案值,最终只是被治安拘留。”这位民警痛心地表示。

“这次《解释》对这些情形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解释,以后对此类犯罪的惩戒将更加具体。”李忻表示,以前审理盗窃案件时,也会针对盗窃“救命钱”、盗窃弱势群体等具体犯罪行为,加重量刑,但无法突破入罪门槛。“现在《解释》对于此类犯罪在入罪门槛就进行降低,更加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性化。”

其他亮点

“扒窃”不再限于“掏兜”

《解释》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类行为进行了界定。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扒窃”,不要求必须盗窃贴身携带的财物才构成犯罪。对于非法进入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偷家人财产获谅解可免罪

《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盗窃文物未遂也要重罚

《解释》加大了对盗窃文物的打击力度,规定盗窃未遂,但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被盗文物有效价格证明或委托估价机构估价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罪新旧司法解释重点内容对照表

新解释 1998年解释

数额较大 1000元-3000元 500元-2000元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等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巨大 3万元-10万元以上 5000元-2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 30万元-50万元以上 3万元-10万元以上

多次盗窃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中国网络新闻报采编员 姜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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